【法官说法】永兴一男子暴力袭警获刑半年
2020-11-02 16:09:34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 编辑:李丹霞 |          浏览量:2688

【案情】2019年10月10日上午11时,被告人罗某在永兴县鲤鱼塘镇某超市二楼曹某的店子里打麻将,因向曹某借钱不成而将店内的麻将桌掀翻并不肯离开,曹某遂报警。鲤鱼塘派出所民警黄某、吴某等人处警,口头传唤罗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罗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罗某往民警黄某后脑打了一拳,民警吴某在制服罗某过程中右手食指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罗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在本案中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罗某拒不接受民警口头传唤,在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暴力伤警,妨害警察执行公务。被告人罗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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