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外卖女骑手、电商女主播等群体特殊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2025-08-02 00:15:00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 编辑:王江林 | 作者:郭宸          浏览量:909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郭宸

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法规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自2006年出台后,时隔19年首次迎来修订。8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相关情况。

立法填补新就业群体中女性权益保障制度空白

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华学健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聚焦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痛点难点,从制度设计上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实施办法强化了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的刚性约束,明确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对孕期或哺乳期不适应原岗位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岗位或改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待遇、限制晋职晋级,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特别禁止以降低待遇、单方面调岗等方式迫使女职工辞职,从源头上遏制变相侵害权益的行为。

实施办法突出对新就业形态女性的权益保障。专门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从业人员的生理特点,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从业人员的意见建议。这一规定填补了新就业群体中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空白,为外卖女骑手、电商女主播等群体的特殊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积极应对人口发展新形势,实施办法还从生育保障优化、育幼服务供给、养育成本分担等方面进行了保障。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完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育儿补贴等保障措施,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等制度。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将适宜的产后康复、分娩镇痛、辅助生殖技术等项目逐步纳入医保支付,减轻生育医疗负担。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降低多孩家庭水、电、气等基本生活成本,减轻家庭日常开支压力。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设置育儿岗,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构建生育成本共担机制。

县级以上妇联可以督促家庭暴力重大案件协同处置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相比于原办法,强化了各项权益的保障和防护力度。如条例规定,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等应当建立防范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协助有关案件调查。对遭受性骚扰、性侵害的妇女,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宾馆、旅馆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经营者以及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有性侵、拐卖、绑架妇女和对妇女实施暴力等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实施办法也对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省妇联副主席张忆寒介绍,实施办法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建立反家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首接部门要做好案件受理、转接和跟进工作,县级以上妇联可以督促家庭暴力重大案件协同处置。规定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公安机关和村(居)委会协助执行。

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实施办法还强化了维权支持,明确遭受虐待、遗弃或家暴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因遭受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困难妇女,法院、检察院可以先行救助,再行补办手续;检察院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诉讼能力较弱的妇女可以支持起诉,切实让弱势妇女维权“有门有路有人帮”。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张忆寒表示,省妇联将坚持“普法宣传全覆盖、维权服务零距离、协同联动无缝隙”的工作标准,确保实施办法落地见效,让法治阳光温暖每一位三湘姐妹,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湖南贡献巾帼力量。

责编:王江林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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