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居民自建房安全性鉴定工作实施方案
2022-06-13 15:24:15          来源:永兴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曹丽娟 |          浏览量:88348

为扎实推进县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性鉴定工作,切实规范鉴定工作秩序,根据《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检测和鉴定行业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永兴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永兴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排查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经县级技术复核组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评估的房屋建筑(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进行安全评估鉴定),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为分类处置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全县房屋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鉴定范围

(一)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必须进行鉴定;

(二)遭受灾害等意外,致使房屋主体受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

(三) 通过排查初步判定具有安全隐患并经县级技术专组核查确定需要鉴定的居民自建房;

(四)改建、扩建、移位、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的已经整改后要求恢复生产、使用、经营的居民自建房;

(五)其他情形须鉴定的建筑房屋。

三、鉴定原则

总体原则: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一)所有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由所属乡镇(街道)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组织鉴定,鉴定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或生产、经营者负责;

(二)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需鉴定的由所属乡镇(街道)组织鉴定,鉴定费用原则上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对合法合规的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且确实存在家庭经济困难的,经乡镇(街道)申报,县整治办审核,鉴定费用由县财政负责;

(三)各县直单位、行业所属及主管部门需鉴定的建筑房屋由各县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鉴定费用由各县直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改建、扩建、建筑用途改变的建筑房屋经专家确定鉴定范围后由所属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组织改建、扩建、建筑用途改变当事人负责鉴定,鉴定费用由改建、扩建、建筑用途改变当事人负责;

(五)多层建筑因生产、经营业主改建、扩建、改变建筑结构原因造成安全隐患需要安全性鉴定的,由所属乡镇(街道)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组织生产、经营业主负责鉴定,鉴定费用由生产、经营业主负责;

(六)小产权房如因建设原因造成安全隐患需要安全性鉴定的,由所属乡镇(街道)组织原房产建设拥有者负责鉴定,鉴定费用由原房产建设拥有者负责;

(七)对于年代已久的改制房、房改房、使用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房屋的安全性鉴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鉴定,鉴定费用由县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鉴定机构

通过部门推荐或自主报名,经资质、实力、服务质量等方面审核,核选10家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备案,负责全县居民自建房安全性鉴定工作。按照鉴定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房屋业主自主选择已经备案的 10家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为了保证鉴定力量均衡和鉴定工作进度,原则上按照分片分组组织进行。

五、取费标准

参照执行湘价服(2009)186号文件规定,借鉴兄弟县市区做法,房屋建筑面积300㎡以下或2层及以下的,鉴定费用不得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300㎡以上或2层以上的,不得高于10元/㎡标准计取鉴定费用。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加收3元/㎡。在此原则下,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鉴定操作及要求

借鉴长沙市做法:

(一)采用的标准: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开展工作。原则上不要求进行材料强度等指标的现场检测和结构计算分析,但现场查勘过程中应排查承重墙体的风化情况、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状况和主承重构件的情况等。原则不要求做抗震鉴定。

(二)人员资格:检测报告编写、审核、批准人需具有建筑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审核、批准人其中一人必须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可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

(三)印章使用:调整报告格式,将“检测数据”(需采用仪器设备取得的检测结果)部分在报告中单列,只在该部分加盖CMA 印章,其它处盖检测机构章。

(四)抽样数量:暂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中3.3.10条A类执行。

(五)快速出具结论:对于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严重问题、承载能力明显不足、主体结构有明显缺陷的自建房,可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技术人员通过现场查勘,直接出具危险性为D级的结论并签字确认:

1. 五年及以上结构设计或鉴定工作经验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五年及以上鉴定工作经验的建筑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对于有合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质施工单位或人员承建并一次性建造完成的自建房,可由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技术人员通过现场查勘,直接出具结构安全或基本安全的结论并签字确认。以上结论旨在尽快帮助房主或使用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后续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在1个月内完成详细鉴定并提供鉴定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省市驻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接此通知后,立即安排专人负责并全面开展鉴定工作,确保本区域内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在6月30日前完成鉴定工作,非经营性自建房在8月底前完成鉴定工作,做到应鉴必鉴、应鉴尽鉴,不留空白死角。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配合,对在规定时间内拒绝进行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性鉴定的当事人,要吊销其生产、经营证照。吊证后如继续无证经营的,要联合执法,采取失信惩戒及“四停”(停水、停电、停气、停网)等强制措施予以处置。

(三)经备案的鉴定机构要全力承担我县自建房检测鉴定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鉴定检测。严禁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对拒绝承担委托鉴定任务、哄抬检测鉴定价格等情形的机构,将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在永兴县内承接检测鉴定业务。对本次“百日攻坚”中涌现出的优秀机构支持优先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检测业务。

(四)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省市驻永各单位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情况每周汇总及时报县整治办。(联系人:陈章松,联系电话:17674186225,邮箱:159402383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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