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永兴一男子私拉电网打野味获刑
2020-11-02 16:30:44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 编辑:李丹霞 |          浏览量:2788

【案情】2018年以来,朱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多次用电线网、高压电瓶装置、钱夹子在“冲头”“老佛隆”等山场猎捕“三有”野生动物,共捕获野兔、中华竹鼠等野生动物9只。期间,2018年冬天,朱某在“冲头”山场拉电网猎捕野生动物时,将在山中做事的村民朱某娟电倒。2020年2月2日,朱某在“老佛隆”山场放置高压电瓶装置猎捕野生动物,被他人劝阻而及时拆除狩猎装置。后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中的中华竹鼠就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08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低危保护名录。根据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朱某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中华竹鼠等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到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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