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机动车事故纠纷案
2023-08-25 10:59:57          来源:永兴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王江林 |          浏览量:773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25日讯(通讯员 刘春兰)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某(女),户籍湖南省安仁县,居住在永兴县便江街道。2022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永兴县龙山路木屋烧烤门口方向驶往永兴县世纪汇华新城小区方向,23时30分,当车行驶至永兴县龙山路木屋烧烤门口路段,驾驶人刘某驾驶车辆倒车时,将站在道路右侧的行人王某撞到,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永兴县人民医院治疗,因王某患有肝硬化疾病,需到上级医院治疗,遂于2022年7月23日转院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的伤情构成:1、右侧腓骨下段骨折,考虑右侧胫骨远端骨折,累及内踝、后踝伴右踝关节伴脱位,右下肢石膏外固定术后改变;2、考虑右侧胫骨近端软骨瘤;3、右足平片未见明显骨折及脱位征象。考虑手术风险,当日转院至湖南师范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9天,于2022年8月11日出院,花费住院治疗费65000元。出院医嘱:1、踝关节石膏固定,6个月内避免踝关节持续负重及剧烈运动,全休三个月。2022年7月26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本案经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无证驾驶、忽视行车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永兴县交警队调解室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被告刘某拒不赔偿,调解失败。因王某身患重病、离异、经济困难,向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23年2月2日,王某向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通过后指派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指定李世雄律师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李世雄律师受案后对案件进行了研究,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其一是肇事者刘某无证驾驶,但事故认定书中却无记载车主信息;其二是未记载保险公司信息,事故认定书记载内容过于简单。为查明案件事实,李世雄律师首先从车辆信息入手,及时到永兴县车管所调查,了解到肇事小型轿车车主为曹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了解到上述信息后,不禁让人感到疑惑,交警部门为何不提供车主及保险公司信息?为查明事实真相,李律师再次到交警队申请阅卷,才发现原来肇事者刘某为了规避巨额赔偿,事故发生时忽悠原告,未及时报案,想以私了的方式和解,提出赔偿金额为6万元,因王某不同意,因此私了未成,而交警队适用简易程序,出具了简单的事故认定书。如果按照事故认定书起诉,将会遗漏两个重要主体,即车主曹某和保险公司,而肇事者刘某几年前因交通肇事尚欠几十万元的赔偿金未执行,意味着王某即便是打赢官司,也拿不到执行款。而王某身患肝硬化需要做换肝手术,手术费高达60余万元,由于没有钱治疗,王某心生绝望,在医院治疗期间曾发生过自杀行为。如果能够顺利索赔,不仅能积极推进手术治疗,同时意味着能挽救一个鲜活的生命。为此李律师多次主动看望王某,与其沟通代理方案,安抚其情绪,同时加快进度准备诉讼所需材料。

2023年2月10日,李世雄律师向永兴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起诉被告刘某、曹某及保险公司。永兴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3年4月20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以肇事者刘某无证驾驶,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交强险、商业险拒绝赔偿。李律师摆事实、讲道理,从情、理、法多方面据理力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曹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5月22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被告刘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0026元,被告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193617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为王某成功维权,也意味着王某有机会接受换肝手术,生命有了新的希望!

拿到判决书后,王某感激涕零,她觉得法院终于给了她一个公平的判决,对我们的法律援助维权工作所作出的努力予以充分的认可!2023年6月份,王某在判决生效后,顺利拿到了保险公司193617元的赔偿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律师积极履职,认真办案维护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件的胜诉,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和威信力。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却是考验律师办案责任心的一起典型案例,如果仅仅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开展诉讼工作,诉讼主体只认定刘某,将无法兑现赔偿款。

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车主出借车辆给无证人员驾驶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无证驾驶交强险及商业险是否可以拒绝赔偿?本案肇事者刘某无证驾驶,车主曹某在明知刘某无证的情况下依然将车辆出借给刘某驾驶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曹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曹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虽然在刘某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不支持商业险赔偿,但是交强险必须依法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刘某追偿。

本案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该案例也为将来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依据及启发。

责编:王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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