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被纠集参加犯罪,仅起到望风作用且未分到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永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面对公诉人提出有期徒刑1年至2年的量刑建议,法律援助律师据理力争并提出4条辩护意见。最终,永兴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张某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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